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古雪丽 阿依江·木拉提
满怀期待去相亲,结果没有合眼缘的对象,给付婚介中心的服务费还能要回来吗?
家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的李辉(化名)年过三十仍单身,被父母多次催婚,2024年4月,他来到某婚介中心,期望通过专业的婚介服务找到人生伴侣。
李辉与婚介中心签订《婚恋服务协议》,约定该中心在半年内为其提供4次有效匹配约见服务。之后,李辉支付6998元服务费。
婚介中心先后为李辉安排了5次相亲约见,遗憾的是均未牵手成功。服务期结束后,婚介中心告知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
李辉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婚介中心对“有效匹配约见”存在隐瞒和误导,且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工作人员未尽充分解释义务。2025年2月,李辉要求婚介中心退还服务费,遭到拒绝,遂将其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辉已与婚介中心推荐的5位相亲对象实际约见并互加联系方式,这符合协议中“甲方(李辉)接受乙方(某婚介中心)工作人员推荐的人选,同意与其约见或同意互换联系方式的,即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推荐的人选,算作一次有效匹配”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婚介服务的本质是提供结识异性的机会和平台,而非对缔结婚恋关系的结果作出担保。情感匹配具有高度偶然性,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婚介机构必须保证相亲成功。
法院综合考虑,李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负有审慎阅读、理解条款的义务,以及其对主张的合同欺诈、显失公平等,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形,认定婚介中心已按约超额完成匹配服务,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判决驳回李辉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婚介服务主要是提供机会而非承诺结果。消费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理性认识其服务性质,避免将个人情感期待等同于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