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不顾劝阻执意酒后驾车,中途发生事故意外离世,一同喝酒的朋友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人民法院郑家屯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酒后驾车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今年6月15日上午,邓某和姚某邀请好友齐某来家中饮酒。酒过三巡,齐某明显已经醉酒。在朋友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齐某执意酒后骑上电动自行车返程,邓某、姚某因醉酒也直接在家中睡觉。
然而噩耗突传,回家途中,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赵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年仅36岁的齐某当场死亡。
经双辽市公安局认定,酒后驾车的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高达243.4毫克/100毫升,属于严重醉酒状态。
作为家里的顶梁柱,齐某的突然离世让其父母和妻女陷入巨大的悲痛。齐某家属认为,邓某、姚某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在明知齐某驾驶电动车却仍未阻止其饮酒,更是在齐某醉酒打算驾车时未加劝阻,也未安排安全护送,对其酒后驾车的行为“放任不管”,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邓某、姚某存在明显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邓某、姚某则认为,齐某是因交通事故死亡,与二人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因协商赔偿未果,齐某家属将邓某、姚某诉至郑家屯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赔偿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二十八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家庭原本是朋友关系,且家属仍陷在丧亲之痛,随即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既能保护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又能减轻死者家属内心的伤痛,同时缓和双方的关系。
“我们也劝了,他不听啊。”调解室内,邓某、姚某觉得委屈,自己只是邀请好朋友一起聚餐喝酒,怎么还请出错来了。
法官耐心地为双方释法说理,告知邓某、姚某在齐某明确表达了酒后驾车的意愿后,既没有劝阻,也没有为其寻找代驾或是联系家属,没有尽到该有的安全保障义务。随即对齐某家属表示,齐某身为成年人,对于酒后驾车的危险性理应知晓,对方要求邓某、姚某承担全部赔偿的诉求不符合情理。
一番推心置腹的话逐渐融化了双方内心的坚冰。最终,双方当场达成共识,邓某、姚某自愿赔偿齐某家属6万元,当场给付,此事一次性了结,从此互不追究。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但其朋友在酒桌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而齐某执意酒后驾车,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
法官提醒,同桌饮酒者应秉持“适度饮酒、相互照顾”的原则,既不过度劝酒,也不忽视醉酒者的安全,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负责,避免酒局变悲剧。